擦亮“工小美”城市名片 新余市地税局推出40条税政服务举措

2017-01-10 11:01:00来源:新余日报

  12月20日,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出台《服务新余“工小美”税收优惠和服务措施40条》(以下简称“40条”),旨在充分发挥地税职能,全力支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擦亮新余“工小美”城市名片,为实现“三区两典范”目标任务做贡献。

  “40条”包括“工小美”各个方面,其中:服务企业18条,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脱贫攻坚10条,服务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特色区建设12条。

  在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围绕调结构、抓产业、扶龙头、建平台、促项目的要求,从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涵养、产业集群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工业项目建设、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等方面创新举措、优化服务,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有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和动力。

  “40条”规定,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促进金融创新产业的发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依照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金融创新企业按征管规范予以征收方式认定。实行预警管理,对预警值以内的金融创新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查效率。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办金融创新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系列跟踪服务。鼓励企业引入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40条”规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服务破产企业重组。进一步降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降为50%,将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降为50%。

  在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方面,主要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公共服务企业发展、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方面作出新规定,为脱贫攻坚提供财力支持,有效提升城乡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按照“40条”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0条”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由原来的2%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原来的3%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自2016年6月16日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同时降低房产企业税负。

  在服务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特色区方面,着力培育绿色经济新业态,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大力优化税收环境。

  “40条”规定,对符合车船税法规定标准使用新能源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车船,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40条”规定,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行“两证整合”。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全面推行“银税互动”。(记者李佩文)

编辑: 李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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