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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群众身边的 “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2016-01-04 10:45:00来源:央广网江西分网

  余江县画桥国土所原所长汤雄阁贪污问题。2012年10月,时任画桥镇国土所所长汤雄阁收取了画桥镇葛家店村徐家组村民徐某祥、徐某华各5000元的建房押金。2013年3月,在村民要求退还5000元的建房押金时,汤雄阁以建房超面积为由,要求补交2000元钱罚款,共扣留押金4000元。事后,一直未开票据,4000元押金被汤侵吞。2015年9月,余江县纪委给予汤雄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于都县银坑镇梅屋村原村委会主任曾昭瑜强行入股企业谋利问题。2007年10月至2014年6月,曾昭瑜在任于都县银坑镇梅屋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3万元强行入股“梅屋红砖厂”,每年按销售红砖数量,以每块6厘的价格计算红利,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共计8万元。2015年6月,于都县纪委给予曾昭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万年县齐埠乡江家村委会主任江森辉侵占村集体资金问题。2013年至2014年,江森辉在任江家村委会报账员负责财务审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1435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9月,万年县纪委给予江森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泰和县冠朝镇原规划管理所负责人罗秋华、民政所所长肖祖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4年,罗秋华任冠朝镇规划管理所负责人期间,在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报审批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好处费2300元;肖祖宪任冠朝镇民政所所长期间,在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工作中,利用审核危房改造补助申请对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通过审批,收受补助对象好处费2000元。2015年9月,泰和县纪委分别给予罗秋华、肖祖宪行政警告处分。

  南城县建昌镇麻姑山村干部集体贪污问题。2011年8月,麻姑山村委会以建余家源村小组下水道的名义向县移民局申报到了一个60000元的项目资金,直接打入村书记曾太忠的私人账户,放在村报账员王玉生处保管,未入账。2012年底,村民兵营长廖长发、村支部副书记兼计生专干邱振东和王玉生三人向曾太忠提出用该项目资金支付他们四人应由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曾太忠同意了。该款被用于交纳四人的养老保险金。2015年8月,南城县纪委给予曾太忠、邱振东、廖长发、王玉生四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协调小组)

编辑: 谢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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