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制定出台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2017-04-17 10:01:00来源:南昌日报

  央广网江西频道4月17日消息 近日,南昌市纪委制定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规范诫勉谈话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办法》指出,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针对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办法》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少于两人,由市纪委机关承办室提出主谈人建议,呈报市纪委协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必要时需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办法》明确了开展诫勉谈话的程序和纪律要求。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解释和说明,对诫勉谈话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谈话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徇私情,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诫勉谈话对象应当自觉接受谈话、如实回答问题,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同时,要在本单位近期民主生活会上把接受诫勉谈话所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涉及的问题要形成书面说明和检讨,在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承办室;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写入书面说明。

  《办法》强调,诫勉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市纪委机关承办室应将《诫勉谈话决定书》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诫勉谈话对象是纪检监察系统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诫勉谈话决定书》同时抄送市纪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为防止诫勉谈话走过场、流于形式,《办法》还建立了跟踪问效机制,要求将诫勉谈话情况及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将相关数据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由承办部门跟进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记者 江辉)

编辑: 范存宝
关键词:

南昌制定出台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