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近日,《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进建设全省生态云大数据平台

  《条例(草案)》共十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生态文明规划、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目标责任、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全省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建设,汇聚融合全省生态文明相关数据,建立生态文明基础数据库,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和应用,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治理水平。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领域生态文明制度,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增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包括: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制度、生态保护市场制度、绿色共治共享制度等。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和林长制,落实河、湖、林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湖、林管护标准体系,加强对河长制、湖长制和林长制的监督考核。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由符合国家有关资质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和追责的依据。

  幼儿园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生态文化方面,我省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文化培育引导机制,将生态文化建设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单位(社区)创建评选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共识。

  做好生态文化载体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整修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古迹,加强生态文化村镇创建。

  推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发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中的实验区适当向公众开放。

  生态文明相关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校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在幼儿园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公务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公务车新增或更换以新能源车为主

  生态经济方面,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制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调整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品结构,推进产业生态化改造,培育生态环保市场主体,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经济建设,实现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

  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改善能源结构,稳步提高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绿色交通,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新增或者更换应当以新能源车辆为主。

  积极推进生态旅游,依托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等生态资源,挖掘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内涵,创新旅游产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积极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依托本行政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医疗服务、康体旅游、健康食品、养生养老、健康管理等六大领域,构建六位一体的大健康产业体系。

  整治城市内河 消灭黑臭水体

  生态安全方面,建立健全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及时处理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问题,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功能性,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活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类明确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逐步推行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加强城市内河整治,消灭黑臭水体,促进相关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鼓励媒体舆论监督

  保障与监督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发布、资金保障、科研创新与推广应用支持、项目支持、跨区域执法和综合执法等内容。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重点公开下列信息: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财政资金保障的重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社会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其他相关信息。

  作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或者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志愿者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对本地本部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