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雾霾天气比例影响干部奖惩

2017-06-15 10:07:00来源:江南都市报

  央广网江西频道6月15日消息 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如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目标有没有实现,老百姓在生态环境改善上有没有获得感,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和检验。

  6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近日,我省印发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评价考核办法》),其适用于全省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实行年度评价、两年考核。其中,群众关注度高且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业面源污染、雾霾天气比例等纳入评价指数,考核结果将影响干部奖惩任免,调离、提拔、退休的干部也要追责。

  新规

  考核对象

  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党政领导

  据了解,我省《评价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考核方式

  每年要评价一次 每两年考核一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两年考核。

  年度评价按照江西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包含地方资源利用(权数29.3%)、环境治理(权数16.5%)、环境质量(权数19.3%)、生态保护(权数16.5%)、增长质量(权数9.2%)、绿色生活(权数9.2%)、公众满意程度等七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年为2018年和2020年,考核年的9月底前完成对前两年的目标考核。目标考核按照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具体包含: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度、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情况等内容,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情况为加分项。

  运用

  考核结果

  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中有考核得分低于60分、未完成约束性目标达3项及以上,以及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或监测数据并被查实的三种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方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解读

  雾霾天气

  比例纳入评价指数

  据省生态文明办副主任刘兵介绍,我省《评价考核办法》是在国家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的总体框架下制定的,体现了指标体系上的一致性、综合性和实效性。在实际考核过程中,重点突出了三个特点。

  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突出绿色发展的引导作用。

  在考核方式上突出地方考核特色。

  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突出群众的获得感。在指标设置和制度安排方面,删除不符合我省省情的海洋、草原类指标,新增群众关注度高且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如农业面源污染、雾霾天气比例等评价指标,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于人民的核心主旨。

编辑: 范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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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雾霾天气比例影响干部奖惩

6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近日,我省印发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评价考核办法》),其适用于全省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实行年度评价、两年考核。其中,群众关注度高且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业面源污染、雾霾天气比例等纳入评价指数,考核结果将影响干部奖惩任免,调离、提拔、退休的干部也要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