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破获特大非法收购、猎捕出售鸟类案件

2018-11-08 10:26:00来源:央广网江西频道

    央广网金溪11月8日消息(通讯员朱全华 李文华)2018年10月下旬,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接情报专管员反映称有一伙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在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蜡烛岭水库上租房居住,收购、猎捕各种鸟类。

    接报后,金溪县森林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抽调民警开展部署,经过前期充分准备,2018年10月29日晚十点左右组织20余名警力直赴蜡烛岭水库,迅速控制了4名广西籍犯罪嫌疑人,并在住处发现2个冰柜,里面冰冻有2千余只小鸟死体,另外在租住的民房旁边树林里发现5个大棚,里面全是活体各类小鸟,初估有8000余只。现场搜查发现有捕鸟工具以及收购鸟类的帐本等证物。

    警方当晚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初步查明情况如下:今年10月初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的犯罪嫌疑人何文某抵达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蜡烛岭水库并租民房住下,通知本村的陆某、何某一起过来,准备好捕鸟的粘网以及模仿鸟叫的录音机后开始每天外出捕鸟,何文某以每只3毛、5毛至2块钱不等的价钱收购陆某、何某捕获的鸟,犯罪嫌疑人何文某将收购的鸟进行分类,死体拔毛后冰冻,活体就养在大棚内,每天喂食增肥。除了陆某、何某上山捕鸟外,在附近村庄采脂的广西民工杨某父子也购买粘网和诱鸟器捕鸟并出售给何文某。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文某在逃,森林公安局安排警力对该案进一步侦查当中。

    普法小常识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王一凡
关键词: 金溪;猎捕鸟类;非法收购

金溪破获特大非法收购、猎捕出售鸟类案件

2018年10月下旬,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接情报专管员反映称有一伙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在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蜡烛岭水库上租房居住,收购、猎捕各种鸟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