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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17-01-04 17:02:00来源:央广网江西频道

  央广网南昌1月4日消息(林琳)4日,记者获悉,为规范江西省河道采砂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势稳定,江西省人大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提出总量控制的要求,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江西省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要求严格控制、逐步减少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同时,《条例》设专章对“采砂规划”进行了规范,对采砂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及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据介绍,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砂质、分布、储量和可利用砂石总量,可采区、保留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开采范围,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功率,采砂影响分析评价等相关内容,并且应当符合河道生态环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要求,与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渔业发展以及湿地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截至目前,全省切割采砂船848条,投入资金约6.3亿元。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控制和减少了江西水域的采砂船数,提高了监管效能,遏制了非法采砂频发势头。鄱阳湖水域采砂船数量从130余艘已减至50余艘,赣江南昌段从400余艘减至30余艘。为巩固采砂船只切割成果,《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要求严格控制、逐步减少采砂船舶。

  《条例》扩大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范围。新增违法建造采(运)砂船舶、损坏或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化监控设备、违反采运单管理制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河道采砂行为造成损失的,增加责令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

  此外,《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非法采砂严重情形,对“情节严重”进行了完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采砂,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采砂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关系、砂石价值认定主体、适用非法采矿罪追究非法采砂的情节严重行为以及收购、销售非法砂石共同犯罪等方面,充分吸纳江西省采砂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意见建议,实现了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的有序过渡,将为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湖防洪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江西省以《条例》为武器,保障江西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好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为江西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水利有力支撑和保障。

编辑: 谢元森
关键词: 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